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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执字第2号

武长贵与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崔希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长贵,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崔希成,陈荣枝,闫庆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号申请人武长贵。被执行人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吴村镇王放营村。被执行人崔希成。被执行人陈荣枝。被执行人闫庆军。武长贵申请执行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崔希成、陈荣枝、闫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长贵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崔希成、陈荣枝限期给付申请人武长贵借款本息3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责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3.5元,被执行人闫庆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希成名下存款20600元、陈荣枝名下存款75800元予以划拨。现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陈 宾

代理

审判员  张红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