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许刑监字第7号赵书琴: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本院(2014)许刑终字第160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在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未采取正常的处理方式处理纠纷,而是采取到长葛市市委机关大吵大闹的方式,且在工作人员已安排专人处理此事后,仍接连到市委吵闹,并多次辱骂市委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情节恶劣,你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