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210号申请人徐州新士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北路恒贸大厦104室。法定代表人董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庆,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中阳壹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明,总经理。申请人徐州新士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1700000元,逾期未支付,为防止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新士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二处。申请人徐州新士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案外人黄伟、程训芳、王艳侠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现金及房屋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新士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州亿家圆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县中阳壹号商业街6-1-105、106号门面房二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案外人黄伟名下位于丰县中阳壹号5-1-116号的门面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案外人程训芳、王艳侠名下位于丰县左岸人家H8-1-1002室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仇星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