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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

原告苏银河与被告许振授、李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银河,许振授,李春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苏银河,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振授,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春桂,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河与被告许振授、李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苏银河负担。

审判员  寇婉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荣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