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344号原告苏银河,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许振授,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春桂,男,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银河与被告许振授、李春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银河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银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苏银河负担。
审判员 寇婉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潘荣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