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方义秀。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9号。法定代表人孔智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刘金梅,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义香。委托代理人钟儒成。第三人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杨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方义成,主任。
原告方义秀不服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于2008年10月22日为第三人方义香颁发的东政林证字(2008)第010535号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义秀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的起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行为,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义秀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义秀负担。
审 判 长 叶根旺
审 判 员 周 军
人民陪审员 朱小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