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劳长德。被告李向宇。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上列原告劳长德与被告李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劳长德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长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鹏 盛
代理
审判员 赵 曼 琪
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镇(兼)
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