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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38号

劳长德与李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劳长德,李向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838号原告劳长德。被告李向宇。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上列原告劳长德与被告李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劳长德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劳长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鹏 盛

代理

审判员 赵 曼 琪

人民陪审员 陈 初 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镇(兼)

书 记 员 陈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