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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778-1号

李俊娥与李明强、淄博市临淄方兴化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俊娥,李明强,淄博市临淄方兴化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778-1号原告李俊娥。被告李明强。被告淄博市临淄方兴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军,董事长。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明强驾驶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李明强驾驶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玉临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玉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