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申请执行人周生宝。被执行人周文君。被执行人吴杰杰。
原告王志荣、周生宝与被告周文君、吴杰杰其它劳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4)4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