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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735号

王志荣、周生宝与周文君、吴杰杰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荣,周生宝,周文君,吴杰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荣。申请执行人周生宝。被执行人周文君。被执行人吴杰杰。

原告王志荣、周生宝与被告周文君、吴杰杰其它劳动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劳人仲案字(2014)44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