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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刑初字第00178号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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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启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3年12月19日被启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2月23日左右,在启东市近海镇滨海园区帝国动漫城二楼设置“狼Ⅱ”、“亲子拍拍乐”、“亲子乐园”游戏机共3台,供人赌博。2015年2月26日,该赌博场所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游戏机3台、查获营业款人民币485元、参赌人员3名,其中2名参赌人员系未成年人。经启东市公安局鉴定,查获的“狼Ⅱ��、“亲子乐园”游戏机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未到庭证人马某、许某、张某等人的证言笔录、部分辨认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销毁记录,关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检验鉴定意见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李某的常住户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容留他人(含未成年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赌资人民币48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 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凤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产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