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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43号

刘云霞与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云霞,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刘云霞,女,1970年4月16日生,汉族。被告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少林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46363-3。法定代表人王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08号中建七局大厦。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云霞诉被告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云霞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云霞负担。

审 判 长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景书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健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