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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执异字第65号

禹业芬与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晓丽,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执异字第65号案外人禹业芬,女,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铜山乡曹庄村委苏东。申请执行人郭晓丽,女,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号。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风光路中段100号。法定代表人杨忠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忠理,男,195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本院在执行郭晓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禹业芬于2015年4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禹业芬称,其于2011年12月2日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禹业芬购买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2106号房屋一套,总房款为429283元,已付房款179283元,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现依法对该房屋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请求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该商品房的查封、执行措施。经审查查明,2011年12月2日,禹业芬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苏凤珍购买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2106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47.52平方米,单价为29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429283元,已付房款179283元,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另查明,2014年9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晓丽与被告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杨忠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9月30日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查封。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凭证、收款收据、本院(2014)驻民四初字第29-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该异议房屋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查封,2011年12月2日禹业芬与驻马店市中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付房款179283元,并缴纳了房屋所有权买卖契税等费用。该买卖行为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依据上述事实,禹业芬主张其权益,其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驻马店市文明路与107国道(现名为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北侧丽泽御锦花园1号楼2单元2106号一套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王喜禄

审 判 员  许琳璘

代理

审判员  谭清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国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