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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8号

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与赵XX、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赵XX,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焦冠军。委托代理人王海量。被告赵XX。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负责人陈洪,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XX、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为2174元,由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

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