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焦冠军。委托代理人王海量。被告赵XX。被告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阳县。负责人陈洪,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XX、河南省佳兴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为2174元,由原告河南力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耀强
代理
审判员 王华超
人民陪审员 钱妍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