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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保字第00089号

孙雷霆与张如义、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雷霆,张如义,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89号

申请人:孙雷霆,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

申请人:张如义,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睿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孙雷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保全,并以孙艳娟所有的坐落在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北文化路西的永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孙雷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查封孙艳娟所有的坐落在河南省永城市东方大道北文化路西的永房字第(××××)×××××号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艳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路汉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濉民保字第00089号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申请人孙雷霆与被申请人张如义、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作出(2015)濉民保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对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293**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协助以下事项:查封淮北市祥和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293**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附:(2015)濉民保字第00089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