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毛敬光。被执行人黄若来。申请执行人毛敬光与被执行人黄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黄若来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若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毛敬光与被执行人黄若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友
审 判 员 姚福光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