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窦和正,男,汉族,1970年2月生。被告镇江市永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镇江市丹徒区世业镇先锋村。法定代表人陈永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和正诉被告镇江市永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和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永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和正撤回对被告镇江市永安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185元,减半收取11592.5元,由原告窦和正负担。
审判员 白雪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卜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