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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92号

江玉兰与邓官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玉兰,邓官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江玉兰。被告邓官松。

原告江玉兰诉被告邓官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玉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江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