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江玉兰。被告邓官松。
原告江玉兰诉被告邓官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玉兰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玉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江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晓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薇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