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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459号

高连彬与李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连彬,李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459号申请执行人高连彬,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李忠,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05)界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忠至今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应学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贵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