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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9号

杨某与林某离婚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某,林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杨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某甲,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再审申请人杨某因与被申请人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申请再审称:

一、原审法院判决杨某向林某甲返还林恒大抚养费163065元计算依据和理由不足;

二、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杨某承担了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后,原审法院酌定按林某甲占70%、杨某占30%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显失公平;

三、案涉广州市海珠区逸景小径8号2808房尚在确权诉讼中,本案应暂停审理;

四、林某甲名下清远市住宅,虽然没有明确产权份额,但林某甲应该占有四分之一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因林某甲对林某乙并无抚养义务,其为林某乙支出的抚养费,再审申请人应予返还,原审中该抚养费数额由原审法院依职权酌定,也未偏离广州市抚养婴幼儿正常抚养支出水平范围,因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酌定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的抚养费数额并无不当。其次,因再审申请人系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错的一方,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再审申请人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30%、70%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因案涉的广州市海珠区逸景小径8号2808房尚在确权诉讼中,本案的裁判并非一定要以该确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可以在本案中暂不处理该房屋,双方可依据确权诉讼的结果,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而林某甲名下清远市住宅,因林某甲只是该房屋登记的房产权属人之一,亦缺乏证据证实其所占份额,而份额问题亦涉及到其他房产权属人利益,本案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可另循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综上,杨某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燕梅

审 判 员  王泳涌

代理

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

书 记 员  程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