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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27号

沈亚军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27号罪犯沈亚军,男,汉族,1988年1月1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居巢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亚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5月1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沈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亚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沈亚军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