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马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学生。法定代理人邓桂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