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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861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861号原告马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学生。法定代理人邓桂芳,女,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马某乙,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