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杜文杰,男。委托代理人马秀阳,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理法律文书。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韵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新,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带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西林,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磊。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带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郭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杜文杰与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杰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