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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民初字第1876号

杜文杰与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文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杜文杰,男。委托代理人马秀阳,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理法律文书。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韵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新,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带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陈西林,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磊。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反诉,带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郭斌。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杜文杰与被告河南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文杰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文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文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志兴

审 判 员  李霞波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牛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