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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京民初字第30号

吴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西法京民初字第30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1989年12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权利的行使,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曾远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洁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