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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81号

尚希波与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景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希波,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景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81号

申请执行人:尚希波

被执行人: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景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靖宇县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靖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靖宇县三牧友业发展有限公司、潘景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执行费44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潘景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宇支行账户内工资款12000元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朴京灿

审 判 员  王 强

代理

审判员  张新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