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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执字第144号

朱健鹏与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朱健鹏,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执行人韦建平,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健鹏与被执行人韦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具体去向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5)清新法执字第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光

审判员  黄顺明

审判员  曾金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劲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