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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诏调确字第2号

诏安县医院与吴煜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诏安县医院,吴煜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诏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诏安县医院,住所地: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江厝前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大立,院长。申请人吴煜晨。法定代理人黄秀燕(系吴煜晨的母亲)。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诏安县医院、吴煜晨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沈志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诏安县医院与申请人吴煜晨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18日经诏安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诏医调(2015)医患字第07号调解协议:

一、甲乙双方(诏安县医院简称甲方,吴煜晨简称乙方,下同)同意不通过鉴定明确争议的原因和责任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

二、甲方自愿赔偿乙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三、赔偿款给付时间:本协议签订后即付清。

四、甲乙双方放弃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一切诉讼权利,双方权利及义务终结;乙方承诺不会从事或者散布任何可能影响甲方名誉的行为,且不就此纠纷向有关部门信访。

五、本协议双方签名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诏安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诏医调(2015)医患字第07号调解协议有效。

审判员  沈志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