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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318号

尹某与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尹某,于某甲,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318号原告尹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芳影,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甲,农民。被告于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于某甲、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尹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太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戴文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