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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42号

毛武晓与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武晓,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42号原告毛武晓,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被告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区少林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7946363-3。法定代表人王明军,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董向峰,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武晓诉被告登封中凯置业有限公司、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毛武晓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武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武晓负担。

审 判 长  蒋雪丽

人民陪审员  赵俊淇

人民陪审员  景书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健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