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恢字第0262号申请执行人董鸿福。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宝丰紫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贻宝。被执行人张泽娟。被执行人夏正春。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3)港商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董鸿福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市宝丰紫菜有限公司、吴贻福、张泽娟、夏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港商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在连云港紫菜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处的股本金,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玉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