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钟祥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杨向辉(系被申请人杨球忠之子)。委托代理人赵强,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向辉要求宣告杨球忠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向辉诉称,其父杨球忠受他人雇请于1997年7月23日驾驶鄂H×××××号大型货车前往广东省普宁市送货至今未归,后经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十七年。请求宣告杨球忠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杨球忠,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系钟祥市粮油物资运输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大院内。因杨球忠受他人雇请于1997年7月23日驾驶鄂H×××××号大型货车前往广东省普宁市送货至今未归,已满17年。其亲属经多方寻找无果,至今未归,也从未与家人及单位联系。申请人杨向辉于2010年6月7日向公安机关信访,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杨球忠是否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依职权询问杨德祥、杨德兵的询问笔录,及钟祥市粮油物资运输公司、钟祥市郢中镇街道办事处连家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均证实,1997年7月23日杨球忠驾驶鄂H×××××号大型货车前往广东省普宁市送货至今未归。杨向辉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杨球忠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杨球忠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球忠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球忠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已满17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杨球忠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先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玉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