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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执字第1572号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某、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572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仙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大楼。法定代表人蔡某,局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执行人高某,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某、高琴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58368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执审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金东执行员  林少军执行员  陈益鹏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