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二初字第310号

刘旭东与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旭东;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310号 原告刘旭东,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南县,系龙南县翔云雷电防护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兴强,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康信路。

法定代表人:邱高暾,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旭东与被告江西美康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旭东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旭东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旭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刘旭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华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