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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法执字第6号

岑某与陆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岑某,陆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岑某,学生。被执行人陆某,农民。申请执行人岑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岑某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陆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岑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百炼

审 判 员  黄世友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廷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