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商执字第299号李大炎:你与申请执行人余功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商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余功合清偿欠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