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0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九韵国际小区门面房7-8号,组织机构代码69284304-0。
法定代表人:金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金陵科学技术专修学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29号。组织机构代码YA121180-7。
法定代表人:史才玉,该学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航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金陵科学技术专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航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因该到期债权被多家法院冻结,需等待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南京金陵科学技术专修学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马民三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卜仕海
审判员 韩丁站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戚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