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周发庆,司机。被执行人范凤辉,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梁建成,个体户。申请执行人周发庆与被执行人范凤辉、梁建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范凤辉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周发庆运费34300元,被执行人梁建成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9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发庆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蒙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友
审 判 员 姚福光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