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法执字第4号

金和连与游华新、李先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和连,游华新,李先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金和连,居民。被执行人游华新,农民。被执行人李先琼,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和连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应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金和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和连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友

审 判 员  姚福光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