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法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金和连,居民。被执行人游华新,农民。被执行人李先琼,农民。申请执行人金和连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蒙民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应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支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金和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到位30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金和连与被执行人游华新、李先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世友
审 判 员 姚福光
代理
审判员 蒲新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尹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