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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21号

李宝林、李宝云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李宝林;李宝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李宝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良县。委托代理人毕秀芬,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宜良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宝云,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宝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房子达成买卖协议,现申请人李宝林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人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丽

审判员  段江林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洪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