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21号申请人李宝林,男,汉族,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宜良县。委托代理人毕秀芬,女,汉族,1956年1月25日出生,住宜良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李宝云,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宝林与被执行人李宝云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宝林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所涉及的房子达成买卖协议,现申请人李宝林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人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昆民一终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国丽
审判员 段江林
审判员 熊建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洪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