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贺八法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邹秀芳。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
法定代表人:吴保宜,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邹秀芳与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贺民一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秀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州市金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秀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贺民二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德湖
代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吴姗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