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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158号

张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严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债权已得到实现,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成小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祎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