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158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严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债权已得到实现,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成小军
代理
审判员 郑 祎
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