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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梁执字第831号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作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作良,李学堂,韩光,李学校,冯昌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梁执字第831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梁山县水泊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林,理事长。

被执行人:李作良,农民。

被执行人:李学堂,农民。

被执行人:韩光,职工。

被执行人:李学校,农民。

被执行人:冯昌国,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作良、李学堂、韩光、李学校、冯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作良、李学堂、韩光、李学校、冯昌国自动履行了(2008)梁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作良、李学堂、韩光、李学校、冯昌国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作良、李学堂、韩光、李学校、冯昌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海啸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倪崇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