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林克兴,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大庆,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克兴与被执行人徐大庆民间借贷纠纷,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3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大庆系本院多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已经另案查封其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西堤南里1号1304室房产,因属于被执行人保障家庭生活居住的住房,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均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荣雄
代理
审判员 卢建斌
代理
审判员 吴建中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