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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221号

梁承文申请执行周先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承文,周先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梁承文,男,生于1968年07月0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执行人周先国,男,生于1964年04月02日,仡佬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申请执行人梁承文申请执行周先国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被执行人周先国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承文借款30700元及案件受理费290元,共计309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先国无法联系,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

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先国无法联系,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对

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对自己程序权利的处分,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梁承文申请执行周先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凭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赵明健

审判员  简啟福

审判员  郑 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XX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