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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79号

阿布拉塔瓦与庄洪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阿布拉塔瓦,庄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阿布拉塔瓦,男,维吾尔族,1956年3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庄洪,男,汉族,74岁,退休职工,住阿瓦提县工商银行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拉塔瓦与被告庄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拉塔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拉塔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布拉塔瓦负担。

审判员  查平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