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阿布拉塔瓦,男,维吾尔族,1956年3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庄洪,男,汉族,74岁,退休职工,住阿瓦提县工商银行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拉塔瓦与被告庄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布拉塔瓦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拉塔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布拉塔瓦负担。
审判员 查平德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