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郸执字第452号

王玉英与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郸城县洺北办事处吴庄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英,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郸城县洺北办事处吴庄居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郸执字第452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汉族,1951年10月3日生,住郸城县城关镇支农南路医药公司家属二排16号。被执行人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被执行人郸城县洺北办事处吴庄居委会本院在执行王玉英与郸城县洺北办事处胡庄居委会、郸城县洺北办事处吴庄居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郸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展贤亮

审判员  展 新

审判员  闫晓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房金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