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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8号

罗治连与段志勇、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治连,段志勇,李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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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治连,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萍,居民。

上诉人罗治连因与被上诉人段志勇、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志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孔平屏,

代理

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罗治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志勇、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上诉人罗治连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治连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治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罗治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孔平屏

代理

审判员  周 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艳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