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治连,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志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萍,居民。
上诉人罗治连因与被上诉人段志勇、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冷民二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肖志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孔平屏,
代理
审判员周怡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罗治连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段志勇、李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上诉人罗治连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治连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治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罗治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志明
审 判 员 孔平屏
代理
审判员 周 怡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艳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