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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627号

杨岳宇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岳宇,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62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岳宇,男,汉族,1956年2月13日出生,无业。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岳宇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毕捷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1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岳宇申请再审称:有证据推翻原判决裁定,申请人2015年1月9日在北医三院职业病科获得的证据证明:2013年11月29日申请人到北医三院职业病科诊断职业病,因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职业病诊断的中止。2015年1月27日申请人到朝阳医院诊断职业病,并于2015年3月10日交纳了职业病诊断费用也因被申请人不提供职业史使得朝阳医院无法下职业病诊断结论。以上证据证明申请人是在职业病诊断期间的,是2013年11月29日以后发生的事实。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中杨岳宇的诉讼请求已经(2008)朝民初字第11149号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2566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处理,杨岳宇再次起诉违反法律规定,两审法院对其起诉予以裁定驳回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杨岳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岳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代理

审判员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殷海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