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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11号

许某某与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11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祖某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