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2411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
被告:祖某某,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初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许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黄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