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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4517号

杨志文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杨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517号罪犯杨志文,男,汉族,1992年8月27日生,中专文化,安徽省池州市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于2015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杨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并于刑罚执行期间执行了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志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其于刑罚执行期间积极执行财产刑,减刑时予以从宽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文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光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