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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227号

马俊宝与张丙涛、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俊宝,张丙涛,张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27号原告马俊宝。委托代理人王永革。委托代理人夏辉,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丙涛。被告张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宝诉被告张丙涛、张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马俊宝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俊宝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俊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11元,减半收取4455.5元,由马俊宝承担。

审 判 员 李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刘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