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恢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举立被
申请执行人:张泽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泽伟在银行存款86008元及利息。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祥峰 来源:百度“”
王举立与张泽伟执行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恢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举立被
申请执行人:张泽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泽伟在银行存款86008元及利息。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祥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