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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恢执字第8号

王举立与张泽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6-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举立,张泽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法恢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王举立被

申请执行人:张泽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泽伟在银行存款86008元及利息。

审判长 许 斌

审判员 李小圣

审判员 常利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祥峰 来源:百度“”